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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環工技師查核結果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否定意見之簽證報告;有前條第四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簽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