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前項第二款之講習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法令。
二、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法令。
三、衛生及防疫相關資訊。
四、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