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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之狀況。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