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就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回轉機械時,應依下列之一設置氣罩:
一、可將回轉體機械裝置等全部包圍之方式。
二、設置之氣罩可在氣罩開口面覆蓋粉塵之擴散方向。
三、僅將回轉體部分包圍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