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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