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並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應檢附其配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三、切結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四、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六、依第二條第六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用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
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辦理者,應檢附經地政機關完成農育權設定之土地登記謄本。
八、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畜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及出售農、林、畜產品切結書(如附件二)。
九、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養蜂農民應另檢具飼養蜂箱之現況照片二張以上。但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現地勘查者,得免檢具之。
十、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公同共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全體公同共有人訂定之分管契約、分管圖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有第二條第七項所定情形者,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本保險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出具農業用地當期作符合停灌補償標準之證明文件。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二)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
十二、以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依養蜂申報作業程序所核發之申報證明文件。
十三、符合第二條第九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十四、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須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其配偶應為本國人,並以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第一項第二款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農會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