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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基因改造動物或植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四十萬元。
三、基因改造微生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四、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證明文件:每件六千元。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收費,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以下簡稱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許可文件)。
二、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查驗登記,且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