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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取得船旗國之核准,始得轉載該魚種。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
二、載有該船IMO船舶識別號碼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內拍攝該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英文船名;其尺寸及照片內容,準用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檢附船旗國核准轉載之許可文件影本。
六、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