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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