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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保險對象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
一、投保單位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二、保險對象欠費: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四)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