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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