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罕見疾病藥物經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或有危害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藥商或專案申請者於期限內回收。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