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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七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