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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2 條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其職務。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