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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民宿經營者。
四、導遊及領隊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