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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