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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