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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