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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給照。
量產製造之小船,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辦理小船製造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及產品認可者,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該驗船機構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註冊,並發給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