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有事實足認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登記:
一、申請文件不足或不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二、有侵害乘客或託運人合法權益之不良紀錄未滿三年。
三、財務欠佳而有實據未滿三年。
四、其他有妨礙航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