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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4 條
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
六、營業時間。
七、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
八、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
九、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
十、乘客安全、服務品質保障及申訴處理機制。
計程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辦理共乘營運;如有變更,亦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