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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縣、市政府,如遇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失
竊或遇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有損失時,應立即報由當地有關主管
機關處理,並迅予派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