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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用電場所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用電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