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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電業執照影本或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公司法人者,並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所稱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設備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