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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