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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