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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技師自行停止執業者,應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