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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34 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熔線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熔線影響。
二、熔線維護:若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係屬必須維護,不能與帶電電路隔離者,隔離設備應裝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上,且應位於熔線或整組熔線座位置視線可及且可觸及處,並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若隔離設備距過電流保護裝置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位置應設標識,標示每一隔離設備之位置。隔離設備非為負載啟斷額定者,應標示「有負載下不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