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
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