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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