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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於保護區劃設作業審議前,應將擬劃設之保護區之草案相關文件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所在或鄰近行政轄區內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以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及具體意見,送主管機關參採。
前項公聽會或說明會,應於擬劃設之保護區劃設範圍所在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內擇適當地點舉行至少一次;若劃設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者,應優先考量。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公聽會或說明會舉行前十四日,應將會議資料登載專屬網頁、網際網路,並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劃設之保護區所在或鄰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利害關係人參加。
擬劃設之保護區所在或鄰近行政轄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或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