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應經審議會審議決議通過並會商有關機關後,由主管機關將計畫書圖公告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及廢止,準用之。
審議會審議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時,得斟酌是否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產生重大衝擊,包括現在依賴該區域所進行之經濟活動、研究、教育或觀光休閒娛樂活動等相關權益、漁業權及原住民族文化、祭儀或符合永續利用之自用行為。
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以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為其檢討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