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