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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包括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已招收之幼兒,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至其離開中心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