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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