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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