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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11 條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
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
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
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於完
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
方式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應於入學當年度一
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
一、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包括指定文件)。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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