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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