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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