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
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
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