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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