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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