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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