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