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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加工出口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併盤存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