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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前項貨物,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出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