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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
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
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
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 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 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