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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