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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