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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二氧化碳噴頭之放射壓力,其滅火藥劑以常溫儲存者之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以上或1.4MPa以上;其滅火藥劑儲存於溫度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者之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0.9MPa 以上。
三、全區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一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所列場所,於規定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
┌────────┬────────────┬──┐
│設置場所 │電信機械室、總機室 │其他│
├────────┼────────────┼──┤
│時間(分) │3.5 │1 │
└────────┴────────────┴──┘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五、局部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二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畢。